无锡市欢乐义工环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无锡市欢乐义工环保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无锡市有志于环保事业的爱心人士志愿组成,致力于无锡市的环保公益活动,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帮助他人  欢乐自己”为宗旨和口号,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无锡市环保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无锡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前进北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推广环保等公益活动;
(二) 制定义工活动规划、规章制度;
(三)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 拓展义工服务领域;
(五) 开展义工之间的各种活动;
(六)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其它经程序通过认为可行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吸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
(三) 认可义工精神,支持环保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在半年内参加两次活动以上,经每月片区负责人及秘书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连续半年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其义工服务证件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三条 本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及片区负责人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择和罢免理事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及各办理机构负责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和秘书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对外联络宣传,扩大协会影响,筹集经费等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各片区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团体采取分区域及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工作。设立每月一次的联席会议,决定本团队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将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自愿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 ?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召开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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